一、依据文件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2003〕40号)
二、申请程序
退休人员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
三、申请条件
1.夫妻在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属事业单位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计划生育以外的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与(1)同等待遇。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单位发给10元/月或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2003年4月1起执行,原标准为5元/月或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原已领取1000元补助费的不补发)。
4.终生未结婚的,不享受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含独生子女父母有关奖励)。
5.独生子女父母为在职亡故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2000元。
6.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再婚不再生育的,可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职工的,职工一方享受;双方是职工的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