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新增人员检诊认定工作将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启动。
一、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
(一)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不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病种范围:共计31种,详见下表。
二、大连市内各补助病种检诊安排
【表2】:其他病种的检诊医院、检诊时间安排情况列表
◆ 市内各检诊医院的检诊时间: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铁路医院)检诊时间为上午8︰10—11︰30,下午13︰30—15︰00。其他医院检诊时间为上午8︰10—11︰30,下午13︰10—15︰00。第七人民医院的检诊时间为每周五(预约电话84514036)。
传染病和精神分裂症全年随检。其中,传染病每年需重新检诊。
三、各区市县各补助病种检诊安排
检诊时间:初检工作全市同步启动(2013年9月16日—2013年10月16日)。全市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各区市县具体的组织安排有所属地经办机构发布详细通知。
检诊医院:由各区市县中心(或人民)医院、开发区医院、保税区医院、友谊医院花园口分部分别负责所属区域慢性病患者(除传染病和精神病)的初检认定。
传染病和精神分裂症传染病和精神病全年随检,其中传染病每年须重新检诊。检诊医院分别由各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所、大连结核病分院、解放军215医院、各区市县精神病医院负责所属区域患者的检诊认定。无专科医院(或专科医院未联网)的地区由各区市县中心医院相应科室负责初检认定。
四、参检须知
(一)参检时间及检诊医院
所有参检人须严格按公布的所属街道检诊时间及指定医
院参加检诊认定。检诊时,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联系电话,以便于检诊结果的发布及复检安排。
(二)检诊需提供材料
携带证件:参检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或社保卡)、证。
提供病历资料:提供既往在市属以上医院就医时保留的有确诊意义的相关病历材料。【提示:可作为检诊认定参考依据的病历材料要求:1、必须是原件或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2、既往市属以上医院就医的有确诊意义的检查、化验材料;3、住院材料要包括出院小结以及住院时与确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
(三)特殊情况人员安排
1、瘫痪在床或在医院住院无法行动的患者可由家属在规定时间到病种指定的检诊医院持医疗保险卡(或社保卡)、证及既往市级医院出院小结及住院时慢性病相关的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申请另行安排检诊。
2、大连市参保人员在市内五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居住的可就近到大连市医保中心指定的检诊医院检诊;在区市县居住的,可就近到各区市县医保中心指定的检诊医院检诊。
3、大连市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居住的,必须回本市指定的检诊医院参加统一检诊。
五、检诊认定结果的发布、查询
市医保中心将在2014年1月1日发布检诊结果。参检人员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可刷医疗保险卡(或社保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查询检诊结果。
六、复检安排
初检结束后,市医保中心将通过计算机自动比对既往就医情况,选取一定比例初检合格人员进行复检。同时,安排往年被举报、被质疑的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复检。需参加复检人员,拒绝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格。
七、就医及结算
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刷卡直接结算办法。
检诊合格人员须自行选择一所医疗单位定点就医。每年1月份可变更一次。选择和变更定点,直接到自主选定的定点办理,由定点单位负责登记签字、发放《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并上传信息。
慢性病患者在定点门诊就医或购药时,需持医疗保险卡(或社保卡)、《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挂号,由定点单位负责在《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上做好诊疗情况记录。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用于治疗慢性病的门诊费用可持卡结算。
八、关于恶性肿瘤补助年限问题说明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慢性病检诊认定标准进行了统一。其中恶性肿瘤的认定标准规定“十年以上无复发的不予补助”。十年以上患者2014年将终止待遇。满十年复发或转移的患者需重新参加检诊认定。
附件:《检诊期间市医保中心及市内各医院咨询电话》
医保中心咨询电话:88896500、83709183。
各医院检诊咨询电话:
市中心医院: 84412001-8225;
第二人民医院: 83631360—3037;83637104;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84369674;84369613;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铁路医院): 62893039;
大连市口腔医院: 84651367;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39878678;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39547993
第六人民医院(黄河路门诊部也受理检诊):39728613、39728777、39728501、39728775